张某于2017年7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20年4月30日甲公司获知张某怀孕
来源 :焚题库 2021-09-17
中多项选择题 张某于2017年7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20年4月30日甲公司获知张某怀孕,并以此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张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某如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甲公司应当履行
B.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9000元的补偿金
C.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18000元的赔偿金
D.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9000元的补偿金,并按补偿金的50%到100%加付赔偿金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此选项A正确。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于2017年7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到2020年4月30日累计工作时间2年10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经济补偿按1年计算,所以按3个月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为3000×3×2=180000(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选项D错误。
相关知识: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