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0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
来源 :焚题库 2018-05-04
中简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0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以本公司生产的一批C产品及64万元银行存款换入乙公司一宗土地使用权。10月26日,甲公司将C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银行存款64万元;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公司换出C产品的成本为8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万元,市场价格为8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该土地使用权自甲公司取得之日起尚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拟在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至12月31日,厂房尚未开工建造。要求: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说明理由,并编制甲公司2015年相关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此项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理由:产品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且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即64÷1000×100%=6.4%<25%,因此,应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因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上显著不同,因此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所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①10月26日借:无形资产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800×17%) 银行存款 64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②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25(1000/10×3/12) 贷:累计摊销 25
相关知识: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