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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因汪某不能偿还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甲公司的股权。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 :焚题库 2022-03-03

单项选择题 汪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因汪某不能偿还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甲公司的股权。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只需通知甲公司的其他股东

B.甲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乙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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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仅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而非1个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知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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