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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

来源 :焚题库 2017-07-26

简答题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块约60公顷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字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为耕地)占用3公顷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五栋,建筑面积25000m2。该科研单位在分房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科研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处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该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违法建设做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
【问题】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故败诉。     

正确的行政处罚程序是:

(1)立案登记:对各类违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同时,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立案登记,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所在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等记录在案,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2)做出处罚决定:在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和对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定违法建设活动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后,依法告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申请听证权。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处罚。

(3)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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