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来源 :焚题库 2020-05-18
中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选项B);(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C);(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