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4年2月1日开出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
来源 :焚题库 2020-02-02
中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4年2月1日开出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经丙银行承兑,交付给乙公司作为预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4年3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付债务,但没有注明背书日期。丁公司收到汇票后,因疏忽直到2014年5月20日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不慎遗失票据,可以采用哪些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
(1)该汇票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到期日为2014年5月1日,丁公司应在2014年5月10日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3)丁公司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