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导航

【案例】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

来源 :焚题库 2018-08-20

问答题【2012年真题】【案例】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属于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到岗1年内尚未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2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包括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
应试人员如果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或1年内造成5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均将被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前一种人员今后不得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两种人员在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期满后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参与买卖书号、刊号且情节严重,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方面违法问题且情节严重,或者连续2个年度考核未完成创利指标等,将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这类人员还可保留职业资格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参考答案:

(1)"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是"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应是"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应是"国家举办的"。
(4)"1年内"应是"2年内"。
(5)"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应是"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6)"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应是"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
(7)"职业资格变更登记"应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
(8)"每2年"应是"每年"。
(9)"36小时"应是"24小时"。
(10)"行政责任"应是"刑事责任"。
(11)"5种以上"应是"3种以上"。
(12)"未完成创利指标"应是"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13)"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应是"不得担任责任编辑"。

查看答案解析 进入焚题库

分享到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