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来源 :焚题库 2021-03-01
中(案例分析题)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1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乙由于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的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