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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

来源 :焚题库 2021-09-01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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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照前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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