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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哪些不妥?安全员配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来源 :焚题库 2017-12-25

简答题 背景
某机电安装工程公司承包了一个炼油装置及其中间储油罐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施工任务,包括部分工业设备的新建和旧设备拆除,工艺管道以及罐区配套管道的改造,中间罐区4台5000mL7MSG0UVLY.png轻质油拱顶油罐的新建和2台3000mL7MSG0UVLY.png旧油罐的改造等,工程合同价为8000万元。安装公司项目部分析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同时决定:项目主管生产施工的副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部分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在安全员的配备上,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每个施工作业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1名,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部组织了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并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了高处作业、机械操作、起重吊装作业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在旧油罐的改造工程中,作业人员进入罐内作业前,采取了自然通风方式对罐内进行了空气置换。当日下午作业人员进入罐内施工,作业中发生罐内残余气体爆燃,造成1名工人死亡、3名工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采取了应急措施,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当天晚上,施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向机电安装公司上报了事故,机电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认为已是晚上,打算次日上报,第二天上午由于有公司办公例会,于是在下午上班后报告了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问题】
1.项目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哪些不妥?安全员配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新建的5000mL7MSG0UVLY.png轻质油拱顶油罐宜采用哪种组对施工方法?
3.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本次事故属于什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并说明依据。上报程序是否正确?
5.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
1.项目主管生产施工的副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也负部分领导责任不妥。应该改为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安全员的配备不正确。总承包项目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表工程合同价为8000万元,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新建的5000m5fSH6S28od.png拱顶油罐宜采用边柱倒装法,可根据情况采用液压提(顶)升、葫芦提升等。
3.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旧油罐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没有清除、置换干净,导致作业人员进入罐内作业.引起残余气体爆燃。
4.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原因是造成1名工人死亡、3名工人受伤,属于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程序不正确,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1)安全生产组织。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并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①总承包项目按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项目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本单位项目总人数的5‰。(2)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明确项目生产经理、安全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责任工程师(工长)、安全员、操作工人等的安全职责。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拱顶罐的安装方法。金属储罐安装方法分为正装法和倒装法。倒装法包括:中心柱组装法、边柱倒装法(有液压顶升、葫芦提升等)、充气顶升法和水浮顶升法等。边柱倒装法是利用均布在罐壁内侧带有提(顶)升机构的边柱提升与罐壁板下部临时胀紧固定的胀圈,使上节壁板随胀圈一起上升到预定高度,组焊第二圈罐壁板。然后松开胀圈,降至第二圈罐壁板下部胀紧、固定后再次起升。如此往复,直至组焊完。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可以理解为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的缺陷。间接原因是指引起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例如: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等等。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事故的分类以及上报程序。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到找到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须谨慎,避免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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