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来源 :焚题库 2020-06-07
中A.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导致死亡2人
B.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
C.毁灭、仿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增加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
D.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
E.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