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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

来源 :焚题库 2019-08-06

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沙,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施工0.5个月后难以通过。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总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事件二: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约50m3/h,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事件三: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验收未通过。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致使总工期延长2个月。然后,顺利通过验收。
问题:
1.在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否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否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2.在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在事件三中,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否合理?为什么?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施工单位的变更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1个月。

2.施工单位应该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可申请索赔工期2个月,费用200万元。

3.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合理的。
因为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超过规范要求。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150万元(130+2×10=150万元)。因为需要承担因总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单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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