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来源 :焚题库 2018-09-25
中中国公民王某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15000元;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3800元。
(2)3月一次取得境外A国的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5000元,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 合人民币1800元;5月从境外8国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25000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500元。
(3)6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7125元。
(4)8月参加某电视台节目获得奖金35000元,将所得现金7000元直接捐赠给灾区农民李某。
(5)9月一次取得审稿收入6000元。
(6)12月从某出版社一次取得翻译收入3000元,税款由出版社代付。
(7)1月18日,该公司授予王某股票期权60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8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8月18日王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6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
王某2013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雇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15000-4800)× 25%-1005]× 12=18540(元)派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3800-3500)× 3%]×12=108(元)
(2)从境外取得的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已在来源国缴纳税款,并取得来源国的纳税凭证,可以全额抵扣,两项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0×(1-2()%)×20%×(1-30%)+25000×(1-2004)×20%-1800-3500=380(元)
(3)国债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125× 20%=1425(元)
(4)将奖金收入35000元按偶然所得计税=(35000-7000)×20%=5600(元)
(5)审稿收入按稿酬所得计税=6000×(1-20%)×20%×(1-30%)=672(元)
(6)翻译收入由出版社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7)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5-2)÷12×20%-555]×12=29340(元)
综上所述各项所得应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8540+108+380+1425+5600+672+440+29340=56505(元)
要求:
(1)按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正确计算王某2013年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雇佣单位使用的扣除标准错误,王某是中国公民,不能使用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王某的扣除标准应当为3500元;派遣单位不应重复减除费用;王某未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然后,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②未对A、B两国分别就不同应税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不应在另外一国抵扣有余额的项目中扣除。
③国债利息免税,不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④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当以全部奖金征税。
⑤审稿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应按稿酬所得计税。
⑥翻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出版社代付,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⑦股权行权所得应当按7个月分摊计算,同时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错误。
(2)正确计算如下:
①王某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5000+3800-3500)×25%-10053×12=33840(元)
②王某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15000×(1-20%)×20%×(1-30%)=1680(元),在A国实际缴纳1800元,1680元可以扣除,其余120元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王某8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25000×(1-20%)×20%=4000(元),在B国实际缴纳的3500元可以全额扣除,扣除后应在我国境内补缴500元税款。
③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奖金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5000×20%=7000(元)
⑤审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⑥翻译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⑦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5-2)÷7×25%=1005]×7=37965(元)
王某2013年在中国境内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3840+500+7000+960+550+37965=79545(元)
(3)王某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9545-46993=32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