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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1600m2,基坑开挖深度6.5

来源 :焚题库 2021-04-08

简答题 某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1600m2,基坑开挖深度6.5m,地下2层,地上12层,筏板基础,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场地狭小,基坑上口北侧4m处有1栋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东侧2m处有一条埋深2m的热力管线工程由某总承包单位施工,基坑支护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基坑支护施工前,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并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随后分包单位组织了3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及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
“方案采用土钉喷护体系基本可行,需完善基坑监测方案,修改完善后通过”。分包单位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按此方案实施,但被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整改。
问题:
本项目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到专家论证的过程有何不妥?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本工程为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开挖,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不妥之处一: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并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
正确做法: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签字;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不妥之处二:分包单位组织了3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及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
正确做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参加。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处三:分包单位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按此方案实施。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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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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