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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

来源 :焚题库 2020-01-16

简答题 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4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要求:(1)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3)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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