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来源 :焚题库 2017-06-22
中参考答案:
(1)A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提供担保,该关联股东B公司不得参与此项表决,同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2.4%),因此,该项决议通过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先就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5)A公司发行优先股数量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本题A公司申请发行的优先股6100万份,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12000万份的50%,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24400万元,未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000万元的50%,符合规定。
相关知识:二、合同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