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
来源 :焚题库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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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相关知识:四、涉及《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