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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胡某接受A公司委托创作了《八骏图》8幅系列绘

来源 :焚题库 2021-01-21

问答题【2019年真题】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
画家胡某接受A公司委托创作了《八骏图》8幅系列绘画作品,A公司以该批绘画作品参与滨江雕塑公园竞标,中标后委托钱某根据胡某所绘制的8幅画稿完成《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该8件雕塑作品于2015年安置于滨江雕塑公园景区内。
2015年6月,胡某起诉A公司侵犯署名权,得到法院支持,在2016年6月的判决书中判令A公司应对《八骏碑》系列8件雕塑作品署名绘画为胡某,判令A公司将《八骏碑》说明文字改为“碑由A公司设计制作,胡某绘画,钱某雕刻”。判决到期生效并得到强制执行。该案在当地引起一定反响,当地媒体对该案从起诉立案到生效执行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跟踪报道。甲出版社微信公众号推送了此报道。
2016年1月,滨江雕塑公园的管理单位B水利局与甲出版社共同策划出版《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B水利局摄影师对《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进行拍摄,摄影图片使用在《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中,每幅图片都配有相应的文字介绍。该图册定价68元,印刷5000册,署名为B水利局。
2017年5月,胡某以B水利局及甲出版社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未就涉案雕塑作品为胡某署名为由,向法院诉请判令B水利局、甲出版社:1.收回侵犯胡某署名权并已出版发行的涉案旅游图册,并予以没收;2.重印涉案旅游图册2000册,并在图册中载明《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的绘画者为胡某;3.在指定报纸上登报声明涉案旅游图册中《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的绘画者为胡某,并向胡某赔礼道歉;4.承担胡某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问题一:《八骏碑》系列雕塑作品是否为画家胡某与钱某的合作作品?为什么?
问题二:《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可能涉及哪些作品?相应的作者有哪些?
问题三:拍摄《八骏碑》系列雕塑作品,将摄影图片使用在《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中,并定价发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为什么?
问题四:B水利局及甲出版社是否侵犯胡某的署名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问题一:《八骏碑》系列雕塑作品不是画家胡某与钱某的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中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所有,可以分割使用。而在此题中,《八骏碑》系列雕塑作品是以画家胡某的美术作品为创作原稿、改编而成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问题二:《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可能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演绎作品、文字作品。其中美术作品在《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中指的是胡某的绘画作品与钱某的雕塑作品;其中的摄影作品是指《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进行拍摄的作品,这既是摄影作品,也是B水利局摄影师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是指甲出版社分别委托胡某与钱某进行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中文字作品是《八骏碑》8件雕塑作品图片下的配图文字,作者为撰文者。文字作品也可能为B水利局的职务作品;其中演绎作品是指根据胡某的美术作品改编形态而产生的雕塑作品、摄影作品。演绎作品是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问题三:(1)拍摄《八骏碑》系列雕塑作品,将摄影图片使用在《滨江雕塑公园旅游图册》中,并定价发行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2)理由:“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行为超出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围,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含有盈利目的。

问题四:水利局及甲出版社侵犯了胡某的署名权。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在胡某此前关于“署名权”的诉讼中,其署名权已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另外,署名权指作者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作为作者人身权之一,受法律保护。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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