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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版社未如期出版涉案图书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 :焚题库 2020-06-03

问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W、Y共同创作了《幸福之路》一书,其中使用了他人的《享受虚拟世界》等五篇文章。2016年8月22日,W、Y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W、Y授权甲出版社出版《幸福之路》,图书上的作者署名为“N”;W、Y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作品的誊清稿交付甲出版社,并应附有《享受虚拟世界》等五篇文章原作者许可使用的授权书;甲出版社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出版《幸福之路》一书,最低印数为6000册;若甲出版社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原定出版日期到期前30日通知W、Y,并按合同约定稿酬的50%向W、Y支付违约金;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W、Y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计付按照国家规定;稿酬应在《幸福之路》一书出版后的60日内向W、Y支付,也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出版后的半年。
合同签订后,W和Y于2016年8月29日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同时提交了《享受虚拟世界》等五篇文章中三篇文章的原作者授权书。2016年9月10日,W又交付了另外两篇文章的原作者授权书。2017年3月,《幸福之路》一书出版。该书一个满版页面有812字,正文部分共437面(即页码数排到437)。该书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58千字,2017年3月第1版,2017年3月第1次印刷,印数3000册,定价25元。2017年8月28日,甲出版社按照6000册印数,在扣除个人所得税2107.28元后,向W和Y邮汇稿酬16707.72元。
2017年12月,W、Y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出版《幸福之路》一书,但是该社直至2017年3月才出版;合同约定的最低印数为6000册,但甲出版社只印3000册;按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17年8月28日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为17900元(即50元/千字×358千字),印数稿酬为1500元(即25元/册×1%×6000册),应该支付的稿酬总额应为19400元,但甲出版社只支付了16707.72元。可见甲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支付拖欠的稿酬2697.28元和违约金9700元。
甲出版社辩称:W、Y没有按期交付《享受虚拟世界》等五篇文章的原作者授权书,其行为首先构成违约,并因此造成涉案图书迟延出版。甲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实际上共计18815元,其中基本稿酬17750元,是按总字数355千字、50元/千字计算的;印数稿酬1065元,是仍然按6000册的印数计算的,但是,出版社依法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作者稿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支付给W、Y的稿酬中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出版社向W和Y邮汇税后稿酬16707.72元毫无过错,并不存在拖欠稿酬的情况。
针对甲出版社的抗辩,W、Y又提出:即使承认甲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履行法律义务,但是194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应该为17227.2元,甲出版社仍拖欠了稿酬519.48元。
【问题】
问题一:甲出版社未如期出版涉案图书是否构成违约?
问题二:甲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时间上是否违约?
问题三:甲出版社未经W、Y同意减少涉案图书印数是否妥当?
问题四:付给W、Y的稿酬应该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问题一:
甲出版社未如期出版涉案图书并不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双方约定交付《幸福之路》誊清稿的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且该誊清稿应附有《享受虚拟世界》等五篇文章原作者的授权书。由于W和Y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仅交付了三篇文章的原作者授权书,故而W、Y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甲出版社有权以此作为其不能如期出版涉案图书的抗辩事由。
据此可以认定,甲出版社行为并不构成违约。W、Y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甲出版社支付违约金。


2.问题二:
甲出版社支付稿酬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甲出版社支付稿酬的时间约定,是“应在《幸福之路》一书出版后的60日内……也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出版后的半年”。涉案图书由于W、Y的违约行为而延迟到2017年3月才实际出版。按照这一起点可以推知,甲出版社支付稿酬的时间应最迟不超过2017年9月30日。由于甲出版社已于2017年8月28日将稿酬邮寄给W和Y。因此,甲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时间上并未延误,符合合同的约定。


3.问题三:
甲出版社未经W、Y同意减少图书印数的行为不妥。
合同约定《幸福之路》一书的最低印数为6000册,而在实际履行中,甲出版社仅印刷了3000册,低于约定的最低印数,构成违约。但在责任的承担上,甲出版社已经按照6000册的印数向W、Y支付了稿酬,故甲出版社实际少印图书的行为并未给W、Y造成经济损失,W、Y不能据此要求甲出版社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作者而言,图书的出版不仅仅体现为经济价值,还有一个社会影响的问题,印数大的书更有影响力。因而,甲出版社未经W、Y同意减少图书印数的这一做法还是欠妥的。一般说来,若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印数,应取得作者的同意,最好签订补充协议。


4.问题四: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规定,付给W、Y的稿酬的具体计算如下:
(1)基本稿酬的计算方式是,“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图书(期刊)正文中的空白行,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是应该扣除的。如果书刊的出版单位愿意保留,法规也不禁止。
本案中,甲出版社计算涉案图书的基本稿酬时总字数按355千字计,未扣除正文中的空白行。因为每面排812字、共437面计算,是354.844千字;再按“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的规则将0.844千字进到1千字,便是355千字。合同中约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总字数按355千字计的基本稿酬总额就是17750元。其实际已经向W和Y多支付了一些基本稿酬。而W、Y以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作为计算基本稿酬的字数是不正确的,因为版权页上所标明的字数,包括出版前言、目录等页面的字数,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是不能计入稿酬计付字数的。
(2)印数稿酬的计算方式是,“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本案中,W、Y与甲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印数稿酬的计付按照国家规定”若按印6000册计算,则应按基本稿酬的6%计算印数稿酬,即为1065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给W、Y的稿酬总额为:17750+1065=18815(元)。根据国家关于稿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107.28元。所以,W、Y的税后稿酬为:18815-2107.28=16707.72(元)。可见,甲出版社的计付方式是正确无误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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