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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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来源 :焚题库 2018-12-29

问答题审稿题:审读短文,改正错误,弥补缺漏。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国家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包括: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等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以上手续齐备后,出版单位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国家对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图书编校质量以差错率为依据,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合格。对图书正文质量的检查,若全书字数超过10万字,必须抽查不少于10万字,并且内容(或页码)应该连续;若全数字数不足10万字,必须抽查不少于5万字。对一年内造成两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三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参考答案:

(1)“登记制”改为“审批制”(或“许可制”)。
(2)“10万元”改为“30万元”。
(3)“90日”改为“60日”。
(4)“内容、编校印制三项”改为“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
(5)“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改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6)“万分之二”改为“万分之一”。
(7)“必须抽查不少于5万字”改为“必须检查全书”(或“全部检查”)。
(8)“两种”改为“三种”。
(9)“连续三年”改为“连续两年”。
(10)澄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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