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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在2012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4000元(平均每月7000元)

来源 :焚题库 2018-04-12

简答题 居民纳税人在2012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4 000元(平均每月7 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60 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 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 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 720元。计算该居民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免限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

(7 000—4 800)×10%一l05=115(元)全年应纳税额:115×12=1 380(元)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60 000 ×(1—20%)× 20%=9 6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抵减限额为10 980元(9 600+1 38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6 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4 980元(10 980-6 0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15 000 ×(1-20%)×20%×(1-30%)=1 680(元)即其抵免限额为1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l 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免限额中扣除补减。

(3)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4 98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在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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