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在2012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4000元(平均每月7000元)
来源 :焚题库 2018-04-12
中参考答案: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免限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
(7 000—4 800)×10%一l05=115(元)全年应纳税额:115×12=1 380(元)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60 000 ×(1—20%)× 20%=9 6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抵减限额为10 980元(9 600+1 38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6 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4 980元(10 980-6 0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15 000 ×(1-20%)×20%×(1-30%)=1 680(元)即其抵免限额为1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l 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免限额中扣除补减。
(3)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4 98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在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