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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甲面包厂向乙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

来源 :焚题库 2021-01-05

简答题 2016年3月8日,甲面包厂向乙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甲面包厂向乙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乙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乙面粉厂向丙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丁养鸡场欠乙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乙面粉厂请求丁养鸡场提供担保。后丁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乙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4月2日,丙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面包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退票理由书交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丙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1)出票人甲面包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承兑人,出票人甲面包厂为被保证人。(2)2016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本题中,出票日期2016年3月8日即为保证日期。(3)丙机械厂可向甲面包厂、乙面粉厂、丁养鸡场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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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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