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焚题库 2019-10-09
中(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
(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有如下内容:
(1)拟发行的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议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5)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资产重组交易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该资产重组交易中,恒利发展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总计10亿元,而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前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已经超过后者的50%,故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恒利发展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包括:①债券面值不合法,应为100元;②发行对象人数不合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③部分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的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例中,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为4.5亿股,3.1亿股赞成重组事项,符合作出资产重组决议的票数要求。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本案例中,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为4.5亿股,2.3亿股赞成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作出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票数要求。
(5)恒利发展没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仅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而本次交易并未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交易完成后恒利发展和维义高科均继续存续。
(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例中,孙某持股比例仅为0.1%,没有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