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
判断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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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出资人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未交付将房屋公司使用,属于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甲应该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知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