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企业聘请税务师对企业上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下列的问题,根据所给资料分析企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简答题 要求:2014年12月,企业聘请税务师对企业上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下列的问题,根据所给资料分析企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计算正确的应纳各种税费,并进行账务调整。(对所有计算过程及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资料:济南市区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营A牌白酒、B牌啤酒产品境内生产、销售,并向国外出口A牌白酒。白酒适用消费税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单位税额为0.5元/斤,啤酒从量税单位税额,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的,为220元,出厂价为3000元/吨以上的,为250元。2014年11月共发生进项税额150000元,上期留抵80000元,白酒出口增值税退税率为13%。没有特别指明,本题目中产品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售价。 (1)销售啤酒100吨,每吨销售价格为2950元,随同啤酒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4000元,为促使购买方及时返还包装物,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351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9000[2950×10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830 其他应付款 2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000[100×2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000 (2)销售白酒200吨(其中:50吨,每吨销售价格4400元;150吨,每吨销售价格3200元),另收取出租包装物押金585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824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其他应付款 58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00[700000×20%+200×2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40000 (3)因经营项目调整,将原购使用不足半年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设备一台对外转让,设备原价500000元,已计提折旧5000元,转让协议含税价550000元,增值税已经缴纳。企业关于转让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 4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借:银行存款 5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76.9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576.92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423.08 贷:营业外收入 44423.08 (4)将委托县酒厂加工的5吨特制白酒收回,以3800元/吨的价格出售。市区该酒厂提供原料价值7000元,加工费2500元。受托方同类白酒的售价为3500元/吨。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贷:原材料 7000 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 贷:银行存款 2925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委托加工物资 9180[(3500×5×20%+5×2000×0.5)×1.08] 贷:银行存款 9180 借:库存商品 186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680 5吨直接出售:借:银行存款 222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680 贷:存款商品 18680 (5)企业当期出口自产白酒100吨,出口离岸价5000元/吨,企业会计计算过程和账务处理如下:当期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5000×(17%-13%)=2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50830+119000+3230-(150000+425-20000)-80000=-37365(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0×5000×13%=65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37365(元) 当期免抵税额=65000-37365=27635(元) 借:其他应收款 37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76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6)企业会计于月末集中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5340[(22000+34000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60[(22000+340000)×3%]
参考答案:(1)啤酒判断其适用消费税单位税额时,出厂价格应当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所以,税法认可的出厂价格=2950+(4000+2000/1.17)÷100=3007.09(元/吨)>3000(元/吨),适用消费税率为250元/吨,应当补计消费税=100×250-22000=3000(元),调整分录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2)税法规定,酒类(除啤酒、黄酒)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当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少计增值税5850÷1.17×17%=850(元),少计消费税5850÷1.17×20%=1000(元),调整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 1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 (3)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2009年后购入的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应当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企业实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550000÷1.17×17%=79914.53(元),企业少缴纳增值税79914.53-10576.92=69337.61(元),应向税务机关补税,调整分录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576.92 营业外收入 44423.08 营业外支出 24914.5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9914.53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所以,纳税人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少计消费税(3800-3500)×5×20%=300(元),调整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00[3500×5×20%+5×2000×0.5]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800 (5)企业计算免抵退税时未考虑包装物押金少计的销项税额850元、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有误的销项税额79914.53元,需重新计算:当期应纳税额=50830+119000+850+79914.53+3230-(150000+425-20000)-80000=43399.53(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5000×13%=65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当期免抵退税额65000元均为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为0 调整分录应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7365 贷:其他应收款 37365 (6)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少计消费税3000+1000+300=4300(元),应当补提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计算错误,当期应纳增值税43399.53元,应当补提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税法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应当补提的城建税=(4300+43399.53+65000)×7%=7888.97(元),应当补提的教育费附加=(/1300+43399.53+65000)×3%=3380.99(元)。调整分录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69.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88.97 --应交教育费附加 3380.99
答案解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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