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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利科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来源 :焚题库 2020-03-07

简答题

北京市利科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缴纳相关税金220万元。 

(2)签订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以上均不考虑增值税)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4000×0,05%+600×0,05%=2,3(万元)

2,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600+50=650(万元) 

3,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750+150+60=1260(万元) 

4,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准予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650+1260+191+382+220=2703(万元) 

5,增值额=4000-2703=1297(万元)增值率=1297÷2703×100%=47,98%,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297×30%=3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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