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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华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分析

来源 :焚题库 2017-06-17

简答题 案例 北京时代华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分析【案例背景】 2011年3月2日,北京时代华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兴达泽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于3月3日向设备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设备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机电公司于设备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机电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3月10日,设备公司未向机电公司交付设备,经机电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设备公司仍未交货,机电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设备公司解除合同,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设备公司收到机电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机电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2011年5月1日,机电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北京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机电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机电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2年5月1日,机电公司无法清偿上述北京银行的贷款,北京银行向担保公司要求清偿,担保公司要求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机电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案例要求】(1)判断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机电公司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4)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简要说明理由。(5)判断担保公司提出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设备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机电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机电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2)机电公司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适用。(3)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担保公司未与北京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4)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2年5月1日)起2年。(5)担保公司提出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且机电公司(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担保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担保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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