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金融公司施工
来源 :焚题库 2017-07-17
中简答题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金融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本工程的工程师为林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施工单位认为应当提出索赔的事件,于是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林某递交了索赔报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
【问题】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哪些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4.经调查该索赔事件增加了工程量确认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根据比例计算法确定工期索赔值。试说明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哪些事件的索赔。
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
【问题】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哪些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4.经调查该索赔事件增加了工程量确认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根据比例计算法确定工期索赔值。试说明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哪些事件的索赔。
参考答案: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地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3)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4)诚实信用。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2.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