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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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
相关知识: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