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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化妆品销售企业总部设在我国,在甲国和乙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和B

来源 :焚题库 2021-08-12

简答题 向阳化妆品销售企业总部设在我国,在甲国和乙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和B。2020年境内销售收入8000万元,销售成本及费用7000万元,可以扣除的相关税金及附加300万元,营业外支出180万元。该企业在甲国的A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在乙国B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600万元,亏损25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业务一:管理费用中实际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80万元。
业务二: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支出15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广告费为100万元。
业务三:财务费用中发生经营利息支出100万元,为按照10%的年利率向谭某借入的1年期经营性借款的利息,谭某也是该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7%。
业务四:企业因安全隐患问题被消防部门处以30万元行政罚款。
业务五:企业通过省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10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水灾灾区捐款80万元。
业务六:企业购买境外T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1项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应支付T公司使用权费含税金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企业已使用该商标并在2020年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已计入相关成本中),但经友好协商,该项使用权费的支付延迟到次年年底支付。
(其他相关资料:①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②境外分支机构A按照甲国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但未将所得汇回境内;③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④该企业相关优惠及税收抵免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一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二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三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四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五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应扣缴谭某的个人所得税。
(7)说明该企业在乙国B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方式和弥补期限。
(8)计算境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
(9)计算该企业当年应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0)计算该企业当年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80×60%=108(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1000+600)×5‰=48(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48=132(万元)
业务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2万元。
(2)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8000+1000+600)×30%=2880(万元),实际发生15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广告费100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3)借款金额=100/10%=1000(万元);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债资比超过2:1。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利息=400×2×7%=56(万元)
业务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6=44(万元)。
(4)业务四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5)利润总额=8000-7000-300-180+200-250=47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470×12%=56.4(万元)
业务五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56.4=23.6(万元)。
(6)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谭某的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7)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乙国的亏损不得用我国境内所得弥补,也不得用来自甲国的所得弥补。乙国B分支机构的250万元亏损只能用来自乙国的所得弥补,由于该项亏损属于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用来自乙国的所得弥补。
(8)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9)该企业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7000-300-180+132-100+44+30+23.6=649.6(万元)
境外甲国A分支机构所得即便未汇回境内,也应计入该企业当期所得补税。
该企业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649.6×25%+50-40=172.4(万元)。
(10)该企业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额=200/(1+6%)×10%=18.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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