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价格为公允价格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价格为公允价格。2014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除增加出口外,甲公司还积极开拓国内市场,采用多种销售方式增加收入。2014年度,甲公司有关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1)2014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每件A产品销售价格为6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购回全部A产品。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A产品销售成本为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发出。 (2)甲公司为推销新研发成功的B产品,承诺购买该新产品的客户均有6个月的试用期,如客户试用不满意,可无条件退货,2014年12月1日,B产品已交付买方,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9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货款100万元尚未收到,尚未发生退货。 (3)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C产品1000件,产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0.4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按每件0.6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C产品,并按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的C产品500件。 (4)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一批 D产品,售价总额为2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丁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丁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下同)。假定甲公司12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D产品成本为12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由于质量问题,丁公司将全部产品退回。 (5)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是4000万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分5年于次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批E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如果采用现销方式,该批E产品销售价格为3400万元。 (6)甲公司下属子公司庚公司为一家代理进口公司,其日常主要以本公司名义和委托方拟订的进口合同条款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2014年12月20日庚公司与辛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庚公司负责购入货物的一切手续,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均由辛公司承担。2014年12月庚公司针对该项合同共发生购物价款132.8万元,代垫运杂费4.5万元。月末辛公司收到货物,与庚公司结算价款共计160万元。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2014年度是否应当确认收入,并说明判断依据。 (2)根据资料(1)~(5),计算上述业务对甲公司2014年度收入、期间费用及营业利润的影响。 (3)根据资料(6),简述庚公司该项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并计算当期应确认收入的金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业务(1)中回购金额不固定,且回购价格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属于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产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2014年度应确认收入。 (2)业务(1)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业务(2)不影响损益。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方式销售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为B产品为新产品,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率,所以甲公司不应当在当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业务(3)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并同时确认30万元的销售费用。业务(4)不影响损益。2014年12月1日销售时,应确认的收入=2000×90%=1800(万元),结转的成本=1200(万元);收到货款时确认的财务费用=1800×2%=36(万元);2014年12月31日发生退货时,应直接冲减本月的营业收入1800万元、营业成本1200万元、财务费用36万元,综合考虑后对损益的影响为0。业务(5)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400万元,将与合同约定销售价格的4000万元之间的差额600万元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约定收款期间内以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当年不需要摊销;同时在发出商品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元。综上,上述业务对2014年收入的影响额=1200+300+3400=4900(万元)对2014年营业成本的影响额=1000+200+3000=4200(万元)对2014年期间费用的影响额=30(万元)对2014年营业利润的影响额=4900-4200-30=670(万元) (3)庚公司应按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净额确认代理收入。主要理由为:客户(而不是庚公司)在业务安排中是主要的义务人,需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责;庚公司赚取的佣金才是其实际经济利益流入;委托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 2014年12月庚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60-132.8-4.5=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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