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东洋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一家致力于早期阶段投资并提供全方位创业培育的投资机构
来源 :焚题库 2017-09-12
中简答题 案例背景东洋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一家致力于早期阶段投资并提供全方位创业培育的投资机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东洋公司没有母公司。2015年,东洋公司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东洋公司控制东华、东莱两家子公司,其中,仅有东华子公司为东洋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2)东洋公司与某投资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投资机构向东洋公司提供100盎司黄金。6个月后,东洋公司应当向投资机构支付与110盎司黄金等值的本公司股票以结算该合同。其中,黄金价值按6个月后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股票数量以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东洋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3)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各自购买了一栋办公楼的部分房屋产权,分别占该办公楼总面积的35%、35%、30%,并将该办公楼用于出租。协议约定:①关于该办公楼的相关活动,如物业管理公司的任免、资本性支出、重要的租赁协议的签订等,必须由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②该办公楼的相关费用和营运债务由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按照产权比例分担;③租金收益在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之间按照产权比例分配。 (4)东洋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15年3月1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15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案例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应纳入东洋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说明理由;分别指出对两家子公司应采用的核算方法。 2.根据资料(2),判断对于东洋公司来说,该合同应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并说明理由。 3.根据资料(3),判断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签订的协议安排是否属于合营安排并说明理由;若属于合营安排,指出合营安排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4.根据资料(4),分别计算东洋公司2015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参考答案:
1.东洋公司仅应将东华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理由: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对东华公司应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对东莱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应划分为金融负债。理由:该合同属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3.属于合营安排。理由:由于关于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所以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共同控制该安排,该安排为合营安排。该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理由:该合营安排并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因此该合营安排不可能是合营企业,只可能是共同经营。同时,东洋公司、华新公司、远洋公司直接拥有该办公楼的产权,并按照产权比例承担债务、分享收入、分担成本,也表明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4.基本每股收益=400÷1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000+24×10/12)=0.3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