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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来源 :题库 2022-08-16

简答题 【2017年真题】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称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注:此考点已过期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
(1)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末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借期利率24%,因此按照24%作为逾期利率。
(3)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注:此考点已过期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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