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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15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 :焚题库 2019-05-06

简答题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15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租赁期间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同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田某、赵某对房屋的共有关系是哪种性质? 

2,租赁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是否成立? 

3,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4,田某对外转让共有份额,赵某与陈某谁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5,如果赵某行使优先权时提出减少转让价款,是否予以支持?如果田某转让共有份额时未通知赵某,赵某仅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6,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田某、赵某对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合同成立。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是3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是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合同是成立的。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赵某优先购买。按份共有人可出售其共有份额,但须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根据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5,两个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物权法解释一》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6,不符合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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