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
来源 :焚题库 2018-10-18
中参考答案:
1.问题1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时施工方案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2)本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理由: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本工程跨度19.8m,故此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
[考点]
此题考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我们知道: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当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时,其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事件一,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所以判定该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很明显,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监理工程师的错误不在于该方案是否应该进行专家论证上,而在于支撑高度超过5m的理由上。但该方案本身是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理由是其跨度达19.8m,超过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18m,故需要专家论证。
2.问题2
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考点]
此题考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明确规定: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仔细审题,"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七人组成的专家组",显然专家组中有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建方的人员,该做法不正确。
注意,参建各方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只是不能以专家的身份参加。
3.问题3
参考答案:
(1)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事件三中事故应划分为较大事故。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判定为较大事故:
1)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考点]
此题考查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中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任何一种等级的事故,均有三方面判定标准,即: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判断以这三方面判定标准中高者为准。
4.问题4
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考点]
此题考查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2条中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