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简答题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17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5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368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9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金额合计596.7万元。明细账反映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一仓储费”共计596.7万元,摘要为:收汽车生产厂家仓储服务费(备注:按照当年已销车辆数量每辆收取1.02万元的仓储服务费)。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96.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仓储费 596.7万元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07万元。其中:下脚废料销售收入36.27万元、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款24万元、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44.73万元(该奖励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其他应付款”科目全年贷方发生额合计204万元,反映公司销售汽车的同时代客户办理保险事宜,代保险公司向客户开具保险单收取的款项。借方发生额合计180万元,反映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用(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贷方余额24万元,反映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累计结余金额,企业全部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该科目年末无余额。 (5)“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后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 (6)“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9345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成本8670万元、修理业务成本675万元。 (7)“营业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193万元,其中发生销售货物不含税运费金额103万元、不含税广告及业务宣传费940万元、产品促销费150万元。 (8)“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560万元,其中职工工资1050万元(含临时工工资50万元、职工住房补贴52.5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注明工会经费支出21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2014年10月公司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支出30万元、业务招待费105万元、折旧等其他合理费用234万元。 (9)“财务费用”科目本年度借方发生额为210万元,为按照10.5%的年利率标准向DB公司拆借资金2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企业准备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提供的金融企业对QT企业的同类实际贷款年利率为10%。 (10)“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1.2万元。其中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擅自降价销售被供应商处以违规罚款10万元、维修人员私自驾驶客户汽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1.2万元。 (11)企业采用以购定销的策略,每月销项税额均大于进项税额,全年外购车辆及配件、材料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合计1595.65万元。上述票证均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12)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各税情况如下: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89万元,进项税额为1595.6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393.35万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7.5345万元,教育费附加为11.8005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700+596.7+107+85)-(9345+1193+1560+210+11.2+27.5345+11.8005)=130.1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30.165×25%=32.54125万元问题: (1)请指出企业自行申报中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 (2)请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请计算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企业自行申报中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 ①增值税计算错误: a.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挂钩的仓储服务费,税法规定要按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该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 b.销售下脚废料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未计算销项税额。 ②漏计营业税: a.企业代收保险费收取的手续费应该计算缴纳营业税,该企业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b.企业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应该计算缴纳营业税,该企业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③由于其增值税计算错误,并且漏计了营业税,那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也是错误的。 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错误: a.企业少计了其他业务收入,销售下脚废料收入、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款、及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都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调整增加的其他业务收入=36.27-36.27÷1.17×17%+24+2=57(万元)。收取的平销返利要冲减进项税额596.7÷1.17× 17%=86.7(万元),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挂钩的仓储服务费,税法规定要按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该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账务处理错误,正确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96.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7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 510万 b.企业多计了营业外收入,正确的营业外收入为44.73万元。 c.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计了投资收益,企业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d.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扣除管理费用,职工的住房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应该从工资中调减,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可以扣除的职工工资=1050-52.5=997.5(万元)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997.5×2%=19.95(万元),实际发生2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万元。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997.5×14%=139.65(万元),实际发生120+52.5=1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8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1700+57)×0.5%=58.785(万元),实际发生的60%=105×60%=6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8.785=46.215(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1560-1.05-32.85-46.215=1479.885(万元) e.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扣除了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超过扣除标准,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利息费用的扣除限额=2000×10%=200(万元),实际发生2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210-10=200(万元) f.营业外支出中,被交管部门处以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1.2-1.2=10(万元) (2)销项税额=1989+36.27÷1.17×17%=1989+5.27=1994.27(万元) 进项税额=1595.65-596.7÷1.17×17%=1595.65-86.7=1508.95(万元) 应纳增值税=1994.27-1508.95=485.32(万元) 应纳营业税=(24+2)×5%=1.3(万元) 应纳城建税=(485.32+1.3)×7%=34.063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85.32+1.3)×3%=14.5986(万元) (3)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700+57+44.73)-(9345-510+1193+1479.885+200+10+1.3+34.0634+14.5986)=33.88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3.883×25%=8.47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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