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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4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来源 :焚题库 2022-04-21

单项选择题 A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4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10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A.4月7日

B.3月5日

C.6月10日

D.5月31日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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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知识: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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