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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

来源 :焚题库 2017-12-20

简答题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C公司未经A公司和B公司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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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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