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保荐代表人试题> 文章内容
收购人2020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来源 :焚题库 2021-06-01
中A.甲公司系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000万美元,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
B.乙公司2017年8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C.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7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赵某2019年4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处1年刑罚,2020年4月执行期满
E.丁公司2018年12月一笔一亿银行长期借款无法归还,持续至2020年3月方将本息归还完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则甲公司满足要求。BCDE四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B项,乙公司2017年8月即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属于禁止情形。C项,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3年,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情形。D项,“肇事逃逸”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犯罪,不属于禁止情形。E项,丁公司债务已清偿,即使曾经违约也不构成障碍。
相关知识: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