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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构成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障碍的
来源 :焚题库 2021-08-04
中A.Ⅰ、Ⅱ、Ⅴ
B.Ⅰ、Ⅲ、Ⅳ
C.Ⅱ、Ⅳ、Ⅴ
D.Ⅲ、Ⅳ、Ⅴ
E.Ⅱ、Ⅲ、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Ⅰ、Ⅲ、Ⅳ三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Ⅱ项,不构成发行优先股的障碍,其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障碍。Ⅴ项,第30条规定,除本办法第25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据此,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规章规定,被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但不构成非公开发行障碍。
相关知识: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