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甲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拟将B、F两项分部工程分包给乙、丙施工单位。乙单位做法有何不妥?
来源 :焚题库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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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将委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和权限书面告知甲施工单位。理由:《建筑法》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甲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乙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和分包合同等材料。理由:甲施工单位选定乙分包单位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3)甲施工单位提交的乙施工单位的分包资格材料还应包括: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1)B分部工程第1个月应获得的工程价款:500/(75/30)=200(万元)。 B分部工程第2个月应获得的工程价款:500/(75/15)+8=108(万元)。 B分部工程第3个月应获得的工程价款:500/(75/30)+(560-500)+3=263(万元)。 (2)B分部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款:200+108+263=571(万元)。 3.(1)乙施工单位的做法不妥之处: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正确做法: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甲施工单位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 (2)B分部工程的实际工期是90d。 4.B分部工程修改设计对F分部工程的进度以及对工程总工期影响的判断及理由。 (1)B分部工程修改设计对F分部工程进度的影响:使F分部工程进度推迟了10d。理由:工作B为工作F的紧前工作,工作B的持续时间拖延了15d,但其自由时差为5d,就使F分部工程进度推迟10d。 (2)B分部工程修改设计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使总工期延长10d。理由:由于B分部工程的修改设计使F分部工程进度推迟了10d,而工作F属于关键工作,就使总工期相应延长10d。 5.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4的处理程序。 (1)下达工程暂停令; (2)对丙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如果丙施工单位资质合格,签发工程复工令;如果丙施工单位资质不合格,要求甲施工单位撤换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