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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病房楼,地下1层,地上6层,局部7层

来源 :焚题库 2021-03-25

简答题 某医院病房楼,地下1层,地上6层,局部7层,屋面为平屋面,首层地面设计标高为±0.000m,地下室地面标高为-4.200m,建筑室外地面设计标高为-0.600m。六层屋面面层的标高为23.700m,女儿墙顶部标高为24.800m,七层屋面面层的标高为27.300m。该病房楼首层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该病房楼六层以下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220㎡。图中⑨号轴线东侧地下室建筑面积为560㎡,布置设备用房。中间走道北侧自西向东依次布置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排烟机房,中间走道南侧自西向东依次布置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使用干式变压器)。⑨号轴线西侧的地下室布置自行车库。地上一层至地上六层均为病房层,七层(建筑面积275㎡)布置消防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
地下室设备用房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各层楼梯1、楼梯2的门和地上各层配电室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首层M1、M2、M3、M4均为钢化玻璃门。其他各层各房间门均为普通木门。楼内的M1门净宽为3.4m,所有单扇门净宽均为0.9m,双扇门净宽均为1.2m。
该病房楼内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为6.0lx,供电时间为1.5h。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病房楼的建筑高度是多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类,属于哪类?地下室至少应划分几个防火分区?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并说明理由。
2.指出图中抢救室可用的安全出口,判断抢救室的疏散距离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说明理由。
3.指出病房楼的地下室及首层在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4.指出该病房楼在灭火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配置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5.指出图中安全疏散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1.
(1)该病房楼的建筑高度为23.7-(-0.6)=24.3(m)。
理由:病房楼为医疗建筑,其第七层为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275㎡,六层屋面面层建筑面积为1220㎡,275/1220=0.225,小于1/4,故七层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该病房楼为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地下室应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
理由:地下建筑面积1220㎡,用途为自行车库和设备间。地下自行车库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翻倍到1000㎡。如果和设备用房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则1220m?3;超过1000m?3;,不合理。因此,应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其中自行车库划分为1个,面积为1220-560=660(㎡),设备用房划分为1个,面积为560㎡。
(4)地上各层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理由:高层公共建筑应按每层不超1500㎡划分一个防火分区,设自动灭火系统可翻倍为3000㎡。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和表5.3.1的规定。


2.
(1)M1为可用的安全出口。理由:高层病房楼的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应不小于1.3m,仅M1符合要求。
(2)M2宽度不足,M3、M4门的开启方向不对且宽度不足,不满足要求。
(3)疏散距离符合要求。
理由:抢救室至M1的距离为13.8+12.4=26.2(m),高层病房楼中,设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一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4m,本题建筑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增加25%,即为30m,26.2m满足要求。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8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

3.
(1)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下一层不合理。
正确做法:应将柴油发电机房移出该地下室。
(2)地下设备用房疏散门和地上配电室均为乙级防火门不合理。
正确做法: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应为甲级防火门。
(3)地下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合理。
正确做法:应增设直通室外的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
(4)消防控制室为普通木门不合理。
正确做法:消防控制室应为乙级防火门。
(5)消防控制室首层不能直通室外不合理。
正确做法:应在外墙上开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6)楼梯间首层未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不合理。
正确做法:应增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
(7)地下室两防火分区之间的门为普通木门不合理。
正确做法:两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必须开门,否则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8)井道检修门均采用普通木门不合理。
正确做法:排烟管道的管道井的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他管道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根据该规范第5.4.13条规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根据该规范第6.2.7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根据该规范第8.1.7条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根据该规范第6.4.4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根据该规范第6.2.9条规定,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1条规定,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1)未设消防电梯。
正确做法:应增设一部消防电梯,且地下室和地上每层均能到达。
(2)楼梯间照度不正确。
正确做法:更换照明灯具,使楼梯间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至少为10.0lx。
(3)图中未体现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等设施。
正确做法: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不小于一个长边的登高操作场地,合理的消防救援窗。
(4)消防设施配置不足。
正确做法:应增设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和专用电话等消防设施。
解析:(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规定,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根据该规范第7.3.2条规定,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根据该规范第10.3.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根据该规范第10.3.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3)根据该规范第7.1.2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根据该规范第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该规范第7.2.5条规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根据该规范第8.2.4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5.
(1)图中楼梯间采用封闭楼梯间不正确。
正确做法:该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相关消防规范规定,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图中两个楼梯间的出口FM1和FM2、外门M3、M4开启方向为向内开启不正确。
正确做法:按相关消防规范规定,建筑内的疏散门、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M2、M3、M4净宽度为1.2m不正确。
正确做法:按相关消防规范规定,M2、M3、M4最小净宽度为1.3m。
(4)图中两个楼梯间在首层未直通室外不正确。
正确做法: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5)地上一层的消防控制室没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正确。
正确做法:消防控制室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图中显示地上地下共用楼梯但未采取任何保证疏散安全的措施不正确。
正确做法: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并采用乙级防火门。
(7)图中重病房的两个疏散门之间距离不满足要求。
正确做法:重新设置疏散门,确保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条规定,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根据该规范第5.5.12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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