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
来源 :焚题库 2019-06-19
中简答题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境内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公益性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300×(1-20%)]×12%=100.8(万元)【提示】300×(1-20%)为境外分回的利润。公益性对外捐赠额是100万元,不用调整。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需调增6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6+2+2.25-68=552.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52.25×25%=138.06(万元)(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38.06+15-100=53.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