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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5年3月进项税额合计7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来源 :焚题库 2019-08-05

简答题 北京市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5年3月进项税额合计7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1)当月销售软件收入共计3555万元; (2)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取得收入50万元; (3)对老客户收取2014年的维护费用70万元。 (4)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5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200万元。 (5)全部的进项税75万中,5万元是购入生产硬件设备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企业的上述进项税额计划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在认证中发现,其中一张发票为供货方找他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企业与该供货方交易合法真实,且软件企业并不知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为供货方虚开专用发票,经查该发票是企业为生产软件产品而购入材料所取得的。要求: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且企业选择享受相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请逐项回复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4)软件企业善意取得该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5)假设,最终软件企业和供货方协商,当月又取得对方补开的合法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2015年3月,软件企业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销项税额=3555×17%=604.35(万元) (2)业务2,销项税额=50×17%=8.5(万元) (3)业务3,销项税额=70×6%=4.2(万元) 【提示】软件维护费用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的“软件服务”,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5)本月软件产品销售应纳增值税=604.35+8.5+(500-200)×17%-(75-5)=593.85(万元) 增值税税负=593.85÷(3555+50+300) =15.21%,高于3%,应当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593.85-(3555+50+300)×3%=476.7(万元) 软件企业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93.85 -476.7+4.2+200×17%-5=150.35(万元) 【提示】本题要区分清楚,软件产品销售业务和软件服务业务所采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销售软件软件产品的税负超过3%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注意营改增的内容,注意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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