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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06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

来源 :焚题库 2021-02-02

简答题 【2012年真题】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06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1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从中国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工资15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3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8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40000元。
  (3)9月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当月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3000元,转租收取月租金5000元,当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各种税费400元,并取得有效凭证。
  (4)10月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套两年前无偿受赠获得的房产。该套房产受赠时市场价格为80万元,受赠及转让房产过程中已缴纳的税费为8万元。
  (5)11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8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城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6000元的奖品。
  (6)12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3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另通过国家机关将其中10000元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

参考答案:

(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但伙食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甲先生8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不交个人所得税。

  因为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未满5年,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甲先生9月转租住房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000-400-800)×10%=80(元)

  (4)转让受赠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80000=1120000(元)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甲先生11月取得商场反馈礼品和抽取所获奖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20%=1200(元)

  (6)甲先生12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允许扣除的限额=30000×(1-20%)×30%=72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00-10000]×20%=2200(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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