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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来源 :焚题库 2020-09-13

单项选择题 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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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三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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