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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

来源 :焚题库 2019-05-07

简答题
背景 
某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14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14年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14年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14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l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得出的评标结果是,8、A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14年11月10El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妥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重点水利项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均无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逾期送这的(即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应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若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袁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本案例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也应作无效标处理。 
3.不妥之处一: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14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直至2014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的。 
不妥之处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的。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合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本案例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且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也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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