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计算原计划与新计划的工期,确定新计划的关键线路(用工作代码表示)。
来源 :焚题库 2017-05-07
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堤防加固项目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堤身加固和穿堤涵洞拆除重建。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将堤身划分成为2个施工段组织流水施工,初始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单位: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项目部在审查初始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提出了优化方案,即按"先Ⅱ堤段后Ⅰ堤段"顺序组织施工,其他工作逻辑关系不变,各项工作持续时间不变,新计划已获监理单位批准并按其组织施工。
事件2:在进行第Ⅱ段堤基清理过程中发现蚁穴和大量白蚁,施工单位按程序进行了上报。经相关单位研究,确定采用灌浆处理方案,增加费用10万元。施工单位因不具备灌浆施工能力,就自行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灌浆工作Ⅰ从第Ⅱ段堤基清理完成开始,到堤顶道路施工前结束,工作持续时间20天。
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Ⅱ段堤身填筑"(F工作)推迟5天完成。
事件4:Ⅰ段砌石护坡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碎石垫层厚度局部不足,返工处理,D工作推迟3天完成。
事件5:第225天末检查时,"Ⅱ段砌石护坡"(G工作)已累计完成40%工程量,"Ⅰ段堤身填筑"(C工作)已累计完成40%工程量,"穿堤涵洞"(K工作)已累计完成60%工程量。
【问题】
1.根据事件1和事件2,绘制新的施工网络计划图(工作名称用原计划中的字母代码表示),分别计算原计划与新计划的工期,确定新计划的关键线路(用工作代码表示)。
2.事件2中,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外,"相关单位"还应包括哪些?对于分包工作,指出施工单位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正确做法。
3.分别指出事件3、事件4的责任方,分析对工期的影响及可获得工期补偿的天数。
4.根据事件5,分别指出第225天末G、C、K工作已完成多少天工程量,及其对工期有何影响(假定各工作匀速施工)?
参考答案:
1.(1)绘制新的网络计划图如下图所示。
(2)原计划工期457天,新计划工期440天。
(3)新计划关键线路:A→E→F→C→D→H。
2.(1)"相关单位"还应包括设计单位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2)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分包单位不妥;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不妥。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提出分包申请经监理机构审核,业主同意后,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1)事件3中,责任方为发包人,影响工期5天,可获得5天的工期补偿。
(2)事件4的责任方为承包人,影响工期3天,不能获得工期补偿(或可获得0天的工期补偿)。
4.根据第225天末检查结果:
(1)G工作完成了44天工程量,拖期11天,总时差10天,对工期影响1天。
(2)C工件完成了48天工程量,拖期7天,C为关键工作,对工期影响7天。
(3)K工作完成了72天工程量,拖期133天,总时差240天,对工期无影响。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网络计划绘制,网络计划的计算,关键线路与工期确定。本小题首先考核网络计划的绘制,因本例中只是按先"Ⅱ堤段"、后"Ⅰ堤段"改变施工顺序,所以网络图只需要把"Ⅱ堤段"和"Ⅰ堤段"对应的工作对调即可;增加灌浆的工作,根据题意,把节点3和节点7用箭线连接即可。然后是计算工期,找关键线路。对于原网络图,可采用标号法即可。对于优化调整后的网络图,因为牵涉到第3、第4小问中需要分析工作延误对于工期的影响,按照时间参数计算的方法,直至计算出工作的总时差。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变更和分包的合同管理问题。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①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③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④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⑤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网络计划实施中,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及工期索赔。事件3中,因为设计变更造成F工作推迟5天,是发包方责任;而且该工作为关键工作,因此影响工期5天,承包商可获得5天的工期补偿。事件4中,D工作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而返工延误3天,是承包商自身责任;D工作是关键工作,因此影响工期3天;因为是承包人的责任,故不能获得工期补偿。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工作进展表示方法以及工作延误对工期的影响。第225天末检查时,"Ⅱ段砌石护坡"(G工作)已累计完成40%工程量,G工作完成了110×40%=44(天);"Ⅰ段堤身填筑"(C工作)已累计完成40%工程量,C工作完成了120×40%=48(天);"穿堤涵洞"(K工作)已累计完成60%工程量,K工作完成了120×60%=72(天)。按计划进行时,第225天末:①G工作最早开始时间为170天,应完成工程量为225-170=55(天);故拖期55-44=11(天);G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10天,故影响工期1天。②C工作最早开始时间为170天,应完成55天工程量,故拖期7天;C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影响工期7天。③K最早开工时间为20天,215-20=205(天),大于K工作持续时间,故工作应全部完成。但K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240天,故不影响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