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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焚题库 2017-09-22

简答题 甲公司是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发包合同》,合同约定:“如因乙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概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为赶进度,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又发包给丙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乙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竣工验收未如期通过。【问题】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因工程未如期通过竣工验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工程质量不合格能否申请建设单位进行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本案中乙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法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条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不能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理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施工方无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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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二章 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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