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 :焚题库 2018-07-30
中问答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制度,是行政诉讼区别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受案范围是因为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能通过法院加以审查。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一国的宪政体系决定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权力划分,而且它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救济权的范围。因此,它可以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制约受案范围的因素、受案范围的意义和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以下就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般认为,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如果一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优良或者自我监督机制比较完善,行政诉讼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没有普遍的社会需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不可能很大。因为完善的制度通常是以不完善的背景为前提的,问题越严重越尖锐,暴露的越充分,相关制度才可能变得越完善。(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通常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宪法地位;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效监督的可能性;等等。上述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通常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决定因素之一。行使权力的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总是弱于其扩展权利的意识,而接受监督的意识只有在存在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对公民权力的救济只有在公民意识到其权利应当给予救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这样,公民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就会客观的制约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扩展程序。(4)行政法治的背景。如果一个国爱的行政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或尚不成形,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无法可依,则势必限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而行政诉法律规范的完善则自然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理行政行为的可得性。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法院主管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根据,也是确定法院是否有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处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因此,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意味着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对哪些事件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各国宪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果法律拒绝将其某种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确立。再次,行政诉讼的范围也意味着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一个公民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看他受涉及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只有与该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否则,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格当事人。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也意味着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范围和界限, 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我们国家都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监督的,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的。法院只对一部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部分行政行为就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成为法院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权的界限。 确立受案范围的方法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几种。(1)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通常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至于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操作的问题。(2)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两种方式。肯定列举式是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加以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否定列举式也称为排除列举式,是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加以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 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明确,易于掌握。但也有烦琐且又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3)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试题参考:无